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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规定: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申报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定期检测、评价。(第二十二条)
19.《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符合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检查、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和使用。(第二十一条)
18.《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生活和储存区域之问应保持安全距离,各生产经营单位按实际情况安排个区域布置。(第二十条)
17.《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由承保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相应的赔偿金。(第十八条)
16.《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其从业人员死亡的,死亡者家属只能依法获得工伤保险补偿。(第十八条)
15.《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第十七条)
14.《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确保本单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纳入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不得挪作他用。(第十七条)
13.《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规定: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现场劳务派遣人员与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统一管理,履行安全生产保障责任,安全生产保障责任由劳务派遣单位负责。(第十四条)
12.《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无能力或逃避支付劳务派遣人员工伤、职业病相关待遇的,由生产经营单位先行支付。(第十四条)
11.《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以及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病危害的事项。(第十四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