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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有关部门制定的部门应急预案,应当自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径送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4.事故风险单一、危险性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不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3.生产经营单位可以针对某一类型或者多种类型的事故风险,编制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或者将专项应急预案并入综合应急预案。
2.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事故的,应当编制综合应急预案。
1.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制定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部门案例研究。
29.按照《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规定,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至少组织1次演练。(第二十三条)
28.按照《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规定,安全总监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第十二条)
27.《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危险作业的,应当在作业前与受托方签订危险作业合同,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第三十一条)
26.《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第三十二条)
25.《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建立单位负责人带班考勤档案。(第三十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