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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根据《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有关规定,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不属于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173、根据《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有关规定,煤矿全年原煤产量超过核定(设计)生产能力幅度在10%以上的,不属于“瓦斯超限作业”重大事故隐患。
172、根据《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有关规定,煤矿井下同时生产的水平达到2个,为重大事故隐患。
171、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属于《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重大事故隐患。
170、根据《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有关规定,在“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中,煤矿月原煤产量大于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
169、根据《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有关规定,煤矿井下同时生产的水平超过(),属于“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
168、根据《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有关规定,采掘作业地点单班作业人数超过国家有关限员规定()以上,属于“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中的重大事故隐患。
167、《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已经2020年11月2日应急管理部第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起施行。
166、《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适用于判别()重大事故隐患。
165、《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已经于2020年11月2日应急管理部第()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