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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3.2.17.第17题:《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规定:供电企业对逾期之日起计算超过30天,包括电话、书面通知催告仍不交付电费的用户,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
单选题
3.2.16.第16题:在需要对用户欠费停电时,宜选择断开用户表前开关,避免断开表计表后开关。
单选题
3.2.15.第15题:在途电费视同欠费。
单选题
3.2.14.第14题:用户拒绝签收欠费停电通知书,可采取两人及以上同时送达、挂号信(或特快专递)邮送、送达其上级主管部门签收或申请公证送达。
单选题
3.2.13.第13题:已结清欠费的复电登记业务12小时内为客户恢复送电,送电后1个工作日内回复工单。
单选题
3.2.12.第12题:停电通知书须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在停电前三至七天内送达客户,可采取客户签收或公证等方式送达。
单选题
3.2.11.第11题:受理时须核查客户同一自然人或同一法人主体的其他用电地址的电费缴费情况,如有欠费则应给予提示。
单选题
3.2.10.第10题:如有欠费也可更改交费方式。
单选题
3.2.9.第9题:客户欠费按期限一般可分为本月欠费、本年往月累计欠费、本年累计欠费。
单选题
3.2.8.第8题:居民客户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电费违约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