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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2.第22题:凡未按期缴纳电费的用电户,供电公司营业部门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催收。对无理拖欠电费的客户,若通过催收无效者,可按规定予以停止供电。
3.2.21.第21题:对于逾期未交付电费的,自交付期结束之日起计算,超过30天,经催交仍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
3.2.20.第20题:对催交电费通知单发出后还未及时交费的客户,应加大频次拨打客户电话催交。
3.2.19.第19题:电力营销管理信息系统电费账务管理中,收费管理具备欠费统计、查询、催缴及欠费停电等功能。
3.2.18.第18题:电费回收是供电企业一项重要的经营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的大力支持和有关主管部门的积极配合下,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售电价款必须按照规定逐年收回,不许拖欠”的规定。
3.2.17.第17题:《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规定:供电企业对逾期之日起计算超过30天,包括电话、书面通知催告仍不交付电费的用户,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
3.2.16.第16题:在需要对用户欠费停电时,宜选择断开用户表前开关,避免断开表计表后开关。
3.2.15.第15题:在途电费视同欠费。
3.2.14.第14题:用户拒绝签收欠费停电通知书,可采取两人及以上同时送达、挂号信(或特快专递)邮送、送达其上级主管部门签收或申请公证送达。
3.2.13.第13题:已结清欠费的复电登记业务12小时内为客户恢复送电,送电后1个工作日内回复工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