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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在“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中要求:企业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负全面责任,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责任,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内生机制。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责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由承包、承租单位全权负责,生产经营单位无需过问.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单位员工发现事故隐患应首先向单位领导汇报,员工无权向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