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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及哺乳期请事假按以下程序办理签批手续:请事假7天以下的由本部门领导->分管领导->计生部门->人力资源部->总经理逐级签批.
孕期及哺乳期请事假按以下程序办理签批手续:请事假15天以内(含15天)的由本部门领导->分管领导->计生部门->人力资源部逐级签批.
产假或哺乳期请假假期结束后,连续上班不足12个月因自身原因离开公司的,按请假天数补交事假管理费,否则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对已孕女职工孕期和哺乳期请事假一年内的(不含产假),不需缴纳事假管理费,但必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孕期相关证明。
请产假、婚假、产护假、节育措施假、哺乳假,根据公司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由分管计划生育人员审核后,经部门领导、分管副总、总经理逐级签批。
请丧假经部门领导、分管副总、总经理逐级签批,假后须将已故人员死亡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明交考勤部门审核,复印件随假条上报,原件退回。无证明者,按事假处理。
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给予职工3天的丧假。直系亲属包括父母(含公婆、岳父母)、配偶和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的,给予职工1天丧假。
所受伤害部位或组织器官未列入《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的,以临床治愈或者经治疗相对稳定的时间为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遭受原发性损伤引起感染及并发症的,根据协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可以在原停工留薪期的基础上增加2个月。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