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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不应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的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依法受到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绝生效的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是公职人员的由监察机关给予相应政务处分。
党员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被依法留置、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惯例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
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可以重轻或者减轻处分。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到处分党员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