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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处分。
私自携带、寄递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吗,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制作、贩卖、传播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书刊、影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频视频资料等,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通过电视、广播、报告会等方式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监察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部署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后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初核和立案审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决定前死亡,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违犯党纪的书面结论和相应处理。
违纪党员在死亡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可以不开除其党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