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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山东省农村商业银行人民币冠字号码管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农信联办〔2020〕249号),对于未接入人民币冠字号码管理系统的现金处理设备,营业机构原则上应在当日营业日终将该设备记录的冠字号码信息手工导入人民币冠字号码管理系统。
根据《山东省农村商业银行人民币冠字号码管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农信联办〔2020〕249号),从人民银行调入或同业调入,由本行对外支付的现金,可采取以下任一种方案:( )。
根据《山东省农村商业银行人民币冠字号码管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农信联办〔2020〕249号),委托他行或社会清分机构清分后调入,由本行对外支付的现金,双方应达成协议,约定由其中一方记录、存储冠字号码,保证冠字号码可追溯查询。
根据《山东省农村商业银行人民币冠字号码管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农信联办〔2020〕249号),农村商业银行办理现金业务,使用不具备冠字号码识别、记录功能的取款机、存取款一体机等现金自助设备的,应先经清分机清分、记录冠字号码,并通过人民币冠字号码管理系统记录现金自助设备对外付出现金的冠字号码。
根据《山东省农村商业银行人民币冠字号码管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农信联办〔2020〕249号),人民币冠字号码管理系统记录的对象为第五套人民币( )券,以及省联社根据业务管理需要设定的其他人民币券别。
《山东省农村商业银行人民币冠字号码管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农信联办〔2020〕249号)所称现金处理设备是指农村商业银行使用的具备冠字号码信息识别功能的点验钞机、清分机、( )等现金处理设备。
根据《关于客户信息相关功能优化升级的通知》(鲁农信联运营〔2020〕10号),优化后,“3910对私客户关键信息维护”交易中有“固定电话”、“手机号码”和“联系人手机号”三个栏位,其中( )栏位用于登记客户的关键手机号,用于签约智e通电子银行、短信通知、快捷支付等关键业务。
关于规范办理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提取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农信联运营〔2021〕29号),同样适用于涉及境外个人的存款提取事项。
根据《关于规范办理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提取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农信联运营〔2021〕29号),为提升客户体验、规范账户管理、防范账户业务风险,在办理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提取业务时,受理营业机构原则上应对已故存款人在本法人机构的存量账户一次性应销尽销。对于本营业机构无法注销的账户,应采取以下措施( )。
根据《关于规范办理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提取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农信联运营〔2021〕29号),营业机构审核无误后在办理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提取业务时,应同时作结清销户处理,但一次性提取存款及利息受到限制的,以下规定执行正确的包括:(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