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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山东省农村商业银行人民币冠字号码管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农信联办〔2020〕249号),营业机构的职责包括( )。
根据《山东省农村商业银行人民币冠字号码管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农信联办〔2020〕249号),《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申请表》《人民币查询结果通知书》应自成类别,以受理申请的时间先后为序专夹保管,按年装订入档保管,保存期限为( )年。
根据《山东省农村商业银行人民币冠字号码管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农信联办〔2020〕249号),营业机构可以受理冠字号码查询人在办理取款业务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含取款当日)提出的申请,
根据《山东省农村商业银行人民币冠字号码管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农信联办〔2020〕249号),营业机构可以受理冠字号码查询人在办理取款业务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含取款当日)提出的申请,查询申请超过申请时效的,营业机构可以受理。
根据《山东省农村商业银行人民币冠字号码管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农信联办〔2020〕249号),人民币冠字号码管理系统存储的冠字号码信息由省联社集中存储,保存期限为()个月,自冠字号码信息采集日起计算,到期后系统自动清理。
根据《山东省农村商业银行人民币冠字号码管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农信联办〔2020〕249号),对于未接入人民币冠字号码管理系统的现金处理设备,营业机构原则上应在当日营业日终将该设备记录的冠字号码信息手工导入人民币冠字号码管理系统。
根据《山东省农村商业银行人民币冠字号码管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农信联办〔2020〕249号),从人民银行调入或同业调入,由本行对外支付的现金,可采取以下任一种方案:( )。
根据《山东省农村商业银行人民币冠字号码管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农信联办〔2020〕249号),委托他行或社会清分机构清分后调入,由本行对外支付的现金,双方应达成协议,约定由其中一方记录、存储冠字号码,保证冠字号码可追溯查询。
根据《山东省农村商业银行人民币冠字号码管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农信联办〔2020〕249号),农村商业银行办理现金业务,使用不具备冠字号码识别、记录功能的取款机、存取款一体机等现金自助设备的,应先经清分机清分、记录冠字号码,并通过人民币冠字号码管理系统记录现金自助设备对外付出现金的冠字号码。
根据《山东省农村商业银行人民币冠字号码管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农信联办〔2020〕249号),人民币冠字号码管理系统记录的对象为第五套人民币( )券,以及省联社根据业务管理需要设定的其他人民币券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