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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221、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 ),方可上岗作业。
220、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 )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219、《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 )的教育和培训。
218、《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 ( )。
217、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 )等内容。
216、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
215、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 )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14、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213、生产经营单位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 ),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