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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办法》规定,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并及时发放到本单位有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办法》规定,事故风险辨识、评估是指针对不同事故种类及特点,识别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分析事故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提出防范和控制事故风险措施的过程。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办法》规定,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规定,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未报的,属于谎报。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规定,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间的,属于谎报。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规定,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等有关内容的,属于漏报。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规定,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安全监管监测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经查证属实的,属于迟报。
《安全生产法》规定,发生一般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定,某洗煤厂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且一百八十日内三次受到行政处罚,则该洗煤厂厂长至少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