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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排污单位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应当采取封闭、集中收集和处理设施
《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已建成的煤矿应当限期建成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
《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山西省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制度,逐步调整能源结构,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例
《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排污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第三方治理机构代其运营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或者实施大气污染治理,由第三方治理机构对治理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排污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单位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突发大气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环境行政许可等信息,并对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强制公开单位基本情况
《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检测规范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控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保证自动监控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
《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规定,污染物排放总量实行等量、减量置换,余量可以进行交易
《山西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规定,企业在开采、运输,仓储等活动中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废气、废水、废渣等污染土壤环境
《山西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规定,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促进产教融合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落实企业职工培训制度,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确保教育培训经费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