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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机构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是指外国政府类机构、国际金融组织、国际开发机构等,以及在境外(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合法注册成立的各类金融机构和非金融企业在境内发行以外币计价的债券。
同时汇入人民币和外币进行投资的境外商业类和中长期机构投资者,汇出与汇入的资金币种原则上应保持一致。
境内托管行和结算代理人应当按照《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银发〔2017〕126号)、《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完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银行间业务数据报送流程的通知》(银办发〔2017〕118号)等相关规定,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划转信息。
境外机构投资者正回购的人民币融资余额不得高于所持债券余额的()。
已获准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央行类机构、清算行和参加行还可将正回购所得人民币资金调出境外使用。
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可以使用境内人民币对外汇衍生产品(以下简称外汇衍生品),按照套期保值原则管理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产生的外汇风险敞口。
()应当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人民币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18〕81号)以及“上海总部公告2018年第1号”要求的信息报送规则进行人民币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投资信息申报。
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开展境外投资的,不得将人民币资金汇出境外购汇。
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境外投资资金汇出规模应以实际募资规模为准, 并不得超过其向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及向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报送的产品最大发行规模。
人民币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投资本金及收益,通过境外人民币托管账户以人民币或外币形式汇回境内人民币托管账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