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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跨境人民币开展业务前,须核查相关基金公司是否根据《内地与香港证券投资基金跨境发行销售资金管理操作指引》的规定()。
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跨境人民币收支业务是指内地基金经香港证监会认可后在香港地区发行及销售(以下简称香港发行),以及香港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在内地发行及销售(以下简称内地发行)。
境外机构开立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行应当做好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核,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以及通过该账户办理的跨境人民币资金收付信息。
境外机构委托主承销商开立托管账户的,托管行应当做好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核,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以及通过该账户办理的跨境人民币资金收付信息。
结算银行应当按照债券发行及还本付息安排办理跨境人民币资金入账手续,并做好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核。
境外机构委托主承销商开立托管账户的,托管行应当按照有权部门同意人民币债券发行的证明文件中所规定的发债所筹集的人民币资金境内外使用比例,做好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核审核,凭境外机构和主承销商的指令办理相关跨境人民币资金汇划业务。
境外机构开立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行应当按照有权部门同意人民币债券发行的证明文件中所规定的发债所筹集的人民币资金境内外使用比例,做好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核办理相关跨境人民币资金汇划业务。
境外机构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委托主承销商开立托管账户办理收支需提供以下材料:()。
境外机构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通过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办理收支需审核以下材料:()。
境外机构可选择在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托管账户或委托主承销商在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两种方式,存放发行人民币债券所募集资金及办理相关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