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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购售业务坚持(),确认所办理人民币购售业务符合实际需求。
新开办人民币购售业务的境内代理行无需进行资格申请,在接入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后,即可开办购售业务。
人民币购售项下跨境人民币收支业务是指境外参加行在境内代理行(境内具有结算代理资格的银行)或境外清算行购买或售出人民币,以满足海外客户的跨境人民币结算下的购售需求。
人民银行按代理银行账户融资余额占其上年末人民币各项存款余额的比例设定逆周期系数,并根据跨境资金流动形势进行调整,目前该系数为()。
境内代理行为境外参加行提供人民币账户融资,融资期限不得超过()。
境内代理行为境外参加行提供人民币账户融资,资金应汇出至境外参加行的同业往来账户,收款行应为境外参加行本身,不得向其它机构或个人开展融资。
境内代理银行可以为在其开有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的境外参加银行提供人民币账户融资,用于满足账户头寸需求。
所有香港基金内地发行募集资金净汇出规模达到等值(),或当所有内地基金香港发行募集资金净汇入规模达到等值3000亿元人民币时,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在官方网站发布公告,香港(内地)基金管理人应在公告之日起暂停内地(香港)基金注册(认可)以及跨境发行销售相关工作。
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跨境人民币开展业务前,须核查相关基金公司是否根据《内地与香港证券投资基金跨境发行销售资金管理操作指引》的规定()。
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跨境人民币收支业务是指内地基金经香港证监会认可后在香港地区发行及销售(以下简称香港发行),以及香港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在内地发行及销售(以下简称内地发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