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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成员企业是指在境外(含香港、 澳门和台湾地区)依法注册成立,经营时间1年以上的跨国企业集团非金融企业成员;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亿元人民币。
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主办企业、结算银行发生变更的,变更前后的主办企业、结算银行应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报告变更情况。
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的结算银行应于资金池备案或变更备案完成后()个工作日内准确完整地向RCPMIS系统报送资金池备案信息。
跨国企业集团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资金汇出、 汇入应通过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专用存款账户办理,不得投资有价证券、 金融衍生品以及非自用房地产,不得用于()和向非成员企业发放委托贷款。
对于资金池应计所有者权益增(减)超过()的,结算银行应按规定调增或调减跨境人民币资金净流入额上限和净流出额上限
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的结算银行须满足以下条件:已建立完善的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风险防控制度;在近两年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过程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有完善的反洗钱、 反恐怖融资、 反逃税的内控制度和措施;近()年无重大的反洗钱行政处罚记录。
银行应以()、()为导向,根据跨境人民币政策,创新人民币金融产品,提升金融服务能力,充分满足客户真实、合规的人民币跨境业务需求。
境内代理行和境外清算行应当及时准确地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人民币购售业务信息,即期交易报送(2102报文)。
人民币购售业务坚持(),确认所办理人民币购售业务符合实际需求。
新开办人民币购售业务的境内代理行无需进行资格申请,在接入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后,即可开办购售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