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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企业向境外放款人民币的利率应符合商业原则,在合理范围内协商确定,但必须大于零。放款期限原则上应在6个月至()年内,超过()年的应报当地人民银行进行备案。
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主办企业可以最多选择()家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银行办理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
人民币境外放款回流金额不得超过()之和
人民币境外放款必须经由放款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以人民币收回,且回流金额()放款金额及利息、 境内所得税、 相关费用等合理收入之和。
开展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的境内非金融机构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向境内银行申请开立(),专门用于人民币境外放款。
主办企业通过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向境内外成员企业调出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年。
境内成员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经营时间()年以上,且未被列入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重点监管名单的跨国企业集团非金融企业成员;全国版资金池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
境外成员企业是指在境外(含香港、 澳门和台湾地区)依法注册成立,经营时间1年以上的跨国企业集团非金融企业成员;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亿元人民币。
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主办企业、结算银行发生变更的,变更前后的主办企业、结算银行应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报告变更情况。
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的结算银行应于资金池备案或变更备案完成后()个工作日内准确完整地向RCPMIS系统报送资金池备案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