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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当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人民币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制定相应实施细则以及信息报表,做好人民币合格投资者的信息监测工作,加强对人民币合格投资者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定期向( )报送人民币合格投资者投资的相关情况。
境内托管银行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展业原则,加强对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境外投资行为的真实性、合规性审核,确保相关业务依法依规开展,并按照银发〔2014〕331号文要求通过()系统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相关信息。
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开展()投资的,不得将()。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跨境资金流动形势、离岸人民币市场流动性及人民币产品发展情况等因素对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境外投资实施()管理。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和香港中央结算公司的境内开户银行应当分别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人民币港股通专用存款账户和人民币沪深证券交易专用存款账户的开销户信息、资金收付信息,并在每月结束后的()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上述信息的汇总报表。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可根据《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银发〔2010〕249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2〕183号)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在境内银行开立人民币()账户后,开立人民币沪深证券()账户,专门用于沪股通和深股通相关业务资金往来。
境外机构可以选择在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账户或委托主承销商在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账户两种方式,存放发行人民币债券所募集的资金及办理相关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
境外机构委托主承销商开立托管账户的,()行应当按照有权部门同意人民币债券发行的证明文件中所规定的发债所筹集的人民币资金境内外使用(),凭境外机构和主承销商的指令办理相关跨境人民币资金汇划业务。
境外机构开立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行应当做好()性和()性审核,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以及通过该账户办理的跨境人民币资金收付信息。
()负责对与人民币债券发行、使用和偿还有关的人民币账户和人民币跨境收付进行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