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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可通过审核企业提交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单证或电子信息为企业办理跨境人民币货物贸易汇出业务。应确保电子凭证或电子信息的真实性、合规性以及使用的唯一性,并留存电子单证或电子信息( )年备查。
银行在办理货物贸易进口人民币结算业务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遵循( )等原则。
客户首次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时,需提供如下满足国际收支申报和跨境人民币业务信息报送要求,且具有法律效力的材料:
境内银行开展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便利化试点,应通过( )跨境人民币业务自律机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客户的认定标准和动态调整机制等风险防控措施,并将方案报备所在地副省级及以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后实施。
银行在满足交易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的条件下,可按相关规定凭电子交易信息采集为跨境电子商务等贸易新业态市场主体提供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
银行应根据国家宏观调控和宏观审慎管理要求加强跨境资金流动管理。不得引导或配合客户利用境内外汇率和利率的差异等因素,通过( )跨境人民币业务渠道开展违反法规和政策要求的投机套利交易。
客户在办理货物贸易进口业务付款时可以采用人民币进行结算(包括离岸转手买卖业务)。
银行应在业务单证审核、审慎经营、持续监控和内控管理等环节,对客户提交的经常项目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跨境人民币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尽职审查。
境内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因故不能完成商品房交易的,需将退回的人民币购房款购汇汇出的,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后,可将人民币购房款及利息购汇划回境外机构或个人外汇账户。
对于申请一次性将全部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或将结汇待支付账户中全部人民币资金进行支付的外商投资企业,如不能提供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银行不得为其办理结汇、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