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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在为企业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收支业务时,应当把握好企业和银行责任交接的时间节点。如银行应当在完成实际收支前或者确定开证时,确认企业申请办理的业务是否符合人民银行的分类管理政策要求。
货物贸易跨境收支主体原则上应与进出口报关单收货人/发货人一致,按照谁出口谁收款、谁进口谁付款原则办理跨境人民币收支业务。
银行为客户办理货物贸易跨境人民币业务,应严格履行( )的展业原则(以下称“展业三原则”)。
跨境人民币结算收款说明,可使用企业提交的()或者()的收付款指令代替
客户首次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时,需提供如下()()()
银行可通过审核企业提交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单证或电子信息为企业办理跨境人民币货物贸易汇出业务。应确保电子凭证或电子信息的真实性、合规性以及使用的唯一性,并留存电子单证或电子信息( )年备查。
银行在办理货物贸易进口人民币结算业务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遵循( )等原则。
客户首次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时,需提供如下满足国际收支申报和跨境人民币业务信息报送要求,且具有法律效力的材料:
境内银行开展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便利化试点,应通过( )跨境人民币业务自律机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客户的认定标准和动态调整机制等风险防控措施,并将方案报备所在地副省级及以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后实施。
银行在满足交易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的条件下,可按相关规定凭电子交易信息采集为跨境电子商务等贸易新业态市场主体提供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