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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铁运[2012]319号)规定,旅客需转院治疗时,应与处理单位协商一致,并经治疗医院同意。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铁运[2012]319号)规定,对已经控制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应当及时移交车站客运人员。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铁运[2012]319号)规定,列车因旅客伤害严重需紧急停车处理或发生2人以上疑似食物中毒的,应立即报告运行所在铁路局客运调度。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铁运[2012]319号)规定,发生旅客人身伤害、需要保护现场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禁止与救援、调查无关的人员进入。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铁运[2012]319号)规定,列车向车站移交伤害旅客时,责任不明时,车站可拒绝接收。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铁运[2012]319号)规定,列车发现精神异常旅客时,列车运行途中,旅客有同行成年人的,应由列车员负责看护。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铁运[2012]319号)规定,车站发现进站乘车的旅客精神异常时,可不予其进站乘车。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铁运[2012]319号)规定,旅客人身伤害是旅客自身原因或第三方造成时,铁路运输企业在垫付相关费用后,不用向旅客或第三方追偿。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铁运[2012]319号)规定,在铁路旅客运输过程中遇有急病、分娩的旅客时,车站、列车应当尽力予以救助,不能按照本办法处理。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铁运[2012]319号)规定,处理旅客人身伤害或携带品损失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就近及时的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