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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行李、包裹损失处理规则》(铁总货[2017]293号)规定,同一车站的行包房和营业部间行包损失定责争议只能协商解决,不得上报仲裁。
《铁路行李、包裹损失处理规则》(铁总货[2017]293号)规定,行包轻微损失不定责。
《铁路行李、包裹损失处理规则》(铁总货[2017]293号)规定,客运记录是铁路内部记录行包现状的交接凭证,由行李员在发现行包异常的当日编制。
《铁路行李、包裹损失处理规则》(铁总货[2017]293号)规定,行包记录分为货主页和存查页,通过系统打印生成。
《铁路行李、包裹损失处理规则》(铁总货[2017]293号)规定,客运记录是行包发生损失时交给客户的证明。
《铁路行李、包裹损失处理规则》(铁总货[2017]293号)规定,损失行包鉴定时,应按批编制“行包损失鉴定书”。
《铁路行李、包裹损失处理规则》(铁总货[2017]293号)规定,如在交接过程中,发现行包异常,车站应与营业部办理书面交接记录,必要时采取开包检查和过安检仪查看等方法辨识。
《铁路行李、包裹损失处理规则》(铁总货[2017]293号)规定,发生火灾、被盗或行包丢失等不明情况时,应及时向集团公司报告,并协助公安机关保护现场,开展现场勘查。
《铁路行李、包裹损失处理规则》(铁总货[2017]293号)规定,行包损失处理工作均须通过系统进行。
《铁路行李、包裹损失处理规则》(铁总货[2017]293号)规定,行包损失处理人员有权检查作业安全情况,制止违章违纪行为,履行行包损失勘查、调查、定责、理赔、分析和统计上报等工作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