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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行李、包裹损失处理规则》(铁总货[2017]293号)规定,因交接不清,接收后发现的行包损失或办理差错,除能查明责任者外,列交出方责任。
《铁路行李、包裹损失处理规则》(铁总货[2017]293号)规定,行李车清扫不彻底造成的行包污染,列该次列车担当段责任。
《铁路行李、包裹损失处理规则》(铁总货[2017]293号)规定,二无行包变卖款扣除有关装卸、搬运、保管、劳务、税费、变卖手续费等费用后,由变卖营业部按规定上缴。
《铁路行李、包裹损失处理规则》(铁总货[2017]293号)规定,各单位对于行包损失的件数和赔款,应通过案卷逐件统计。行包损失件数统计以一批作为一件。
《铁路行李、包裹损失处理规则》(铁总货[2017]293号)规定,对承运人责任不明确的行包损失,赔偿要求人向到站或发站营业部提出赔偿要求时,到站或发站营业部均应受理。
《铁路行李、包裹损失处理规则》(铁总货[2017]293号)规定,总公司每年定期召开行包运输安全例会,处理有争议的或典型的行包损失案例。
《铁路行李、包裹损失处理规则》(铁总货[2017]293号)规定,一级损失责任,总公司的裁定为最终裁定。
《铁路行李、包裹损失处理规则》(铁总货[2017]293号)规定,同一车站的行包房和营业部间行包损失定责争议只能协商解决,不得上报仲裁。
《铁路行李、包裹损失处理规则》(铁总货[2017]293号)规定,行包轻微损失不定责。
《铁路行李、包裹损失处理规则》(铁总货[2017]293号)规定,客运记录是铁路内部记录行包现状的交接凭证,由行李员在发现行包异常的当日编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