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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预防行包货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运营物流电[2015]2674号)规定,所有货盗线索信息在本班次内(特殊情况下最晚不超过12小时)核实上报,相关站段的信息补录工作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
《关于修改〈预防行包货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运营物流电[2015]2674号)规定,货盗线索不再按声明价格和性质分级。
《铁路行李、包裹损失处理规则》(铁总货[2017]293号)规定,行包损失责任划分:交接时,接收方不盖规定名章或印章不清无法确认,以及接收方应签收而未签收,或虽已签收,但对件数、包装等情况,站车双方有异议时,在开车后3小时内(如区间列车运行超过3小时无停站时为前方停车站)未拍发电报确认时,列接收方责任。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规定,在铁路总公司明令修改以前,任何部门、任何单位、任何人员都不得违反《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的规定。
《铁路旅客运输管理规程则》(铁运〔1994〕117号)规定,装卸行包应在车停开始,车动停止。严禁车动抢装、卸,抓车、跳车或随车奔跑。
《铁路旅客运输管理规程则》(铁运〔1994〕117号)规定,行包运输六大环节:承运、装车、卸车、交接、保管、交付。
《铁路行李、包裹运输包装技术条件》(正确B/正确2336-2007)规定,泡沫保鲜箱箱体强度要足够承受其上部堆码重量;箱体应便于保温、充氧,箱体不渗漏。
《铁路行李、包裹运输包装技术条件》(正确B/正确2336-2007)规定,使用旧包装时,应将原有标记清除干净。
《铁路行李、包裹运输包装技术条件》(正确B/正确2336-2007)规定,每个包装件应完整、牢固,捆绑结实,外部不能附带其他物器;两个及以上包装件不能捆绑在一起作为一件运输。
《铁路保价运输规则》(铁总运〔2019〕93号)规定,铁路运输企业从接收行包时起,至将行包运至到站时止,对保价行包发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