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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为保证人身安全,除专业人员执行有关规定外,其他人员(包括所携带的物件)与牵引供电设备带电部分的距离,不得小于() mm。(《铁路技术管理规程 普速铁路部分》第205条)
11. 接触网距钢轨顶面高度在编组站、区段站和个别较大的中间站站场,不小于( ) mm。(《铁路技术管理规程 普速铁路部分》第202条)
10. 接触网距钢轨顶面高度在区间和中间站,不小于( ) mm(旧线改造不小于5330mm)。(《铁路技术管理规程 普速铁路部分》第202条)
9. 接触线距钢轨顶面的高度不超过( ) mm。(《铁路技术管理规程 普速铁路部分》第202条)
8. 接触网最低工作电压为( ) kV。(《铁路技术管理规程 普速铁路部分》第197条)
7. 接触网最高工作电压为( ) kV,短时(5min)最高工作电压为29 kV。(《铁路技术管理规程 普速铁路部分》第197条)
6. 接触网标称电压值为( )kV。(《铁路技术管理规程 普速铁路部分》第197条)
5. 跨越电气化铁路的各种建筑物与带电部分的最小距离,不小( )于mm。(《铁路技术管理规程 普速铁路部分》第203条)
4. 有大型养路机械作业的线路,接触网支柱内侧距线路中心距离不小于( )mm。(《铁路技术管理规程 普速铁路部分》第203条)
3. 接触网带电部分至机车车辆或装载货物的距离,不小于( ) mm。(《铁路技术管理规程 普速铁路部分》第203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