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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发现牵引供电设备断线及其部件损坏或在其上挂有线头、绳索等异物时,均不得与其接触,应距已断线索或异物( )以外。(《普速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第3.3.21条)
19. 在距离接触网带电部分( )的建筑物上施工时,接触网可不停电,但必须由接触网工或经专门训练的人员现场监护。(《普速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第3.3.20条)
18. 在电气化铁路桥梁上一侧年累计拨道量不得大于( )且应满足线路中心与桥梁中心的偏差。(《普速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第2.3.5条)
17. 在电气化铁路线路上作业时,起道或拨道量超出有关规定时,应事先通知( )调查确认,满足调整要求后配合作业。(《普速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第2.3.5条)
16. 在电气化铁路线路上拨道作业,一侧拨道量年度累计不得大于( ),并不得侵入限界。(《普速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第2.3.5条)
15. 在电气化铁路线路上拨道作业,线路中心位移一次不得超过( )。(《普速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第2.3.5条)
14. 电气化线路调整曲线超高时,单股起道量不得超过()mm。(《普速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第2.3.5条)
13. 电气化铁路线路两股钢轨同时起道时,一次作业起道量不得超过()mm,且两股钢轨起道量相差不得超过11mm。(《普速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第2.3.5条)
12. 为保证人身安全,除专业人员执行有关规定外,其他人员(包括所携带的物件)与牵引供电设备带电部分的距离,不得小于() mm。(《铁路技术管理规程 普速铁路部分》第205条)
11. 接触网距钢轨顶面高度在编组站、区段站和个别较大的中间站站场,不小于( ) mm。(《铁路技术管理规程 普速铁路部分》第202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