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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站内和行人较多的地段,牵引供电设备支柱在距轨面()m高处均要设白底黑字“高压危险”并有红色闪电符号的警示标志。(《电气化铁路有关人员电气有关规则》)
41. 距牵引供电设备支柱及牵引供电设备带电部分()m范围以内具备接入综合接地条件的金属结构应纳入综合接地系统;不能接入综合接地系统的金属结构须装设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一般不大于10Ω。(《电气化铁路有关人员电气有关规则》)
40. 在距牵引供电设备高压带电部分( )以外,与回流线、架空地线、保护线( )以外,临近铁路营业线作业时,牵引供电设备可不停电,但须按照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电气化铁路有关人员电气有关规则》)
39. 电气化铁路区段,具有升降、伸缩、移动平台等功能的机械设备进行施工、装卸等作业时,作业范围与牵引供电设备高压带电部分须保持()以上的距离,与回流线、架空地线、保护线保持()以上距离,距离不足时,牵引供电设备须停电。(《电气化铁路有关人员电气有关规则》)
38. 为保证人身安全,除牵引供电专业人员按规定作业外,任何人员及所携带的物件、作业工器具等须与牵引供电设备高压带电部分保持( )以上的距离,与回流线、架空地线、保护线保持( )以上距离,距离不足时,牵引供电设备须停电。(《电气化铁路有关人员电气有关规则》)
37. 新建电气化铁路在牵引供电设备送电前( )天,建设单位应将送电日期通告铁路沿线路内外各有关单位。(《太原铁路局电气化区段防止触电伤亡措施》第1条)
36. 在铁路营业线施工维修作业,不得使用临时用工,对于因施工需要,采用委外项目使用的其他作业人员,应根据施工维修作业内容进行应知应会和安全专业技术培训,必须由()带领,其他作业人员不得单独上线作业;(《太原铁路局电气化区段防止触电伤亡措施》第3条)
35. 电气化区段接触网未办理好停电接地手续和做好( )措施前,禁止任何人员攀登到机车、动车及各种车辆顶部或车辆装载的货物上进行任何作业。(《太原铁路局电气化区段防止触电伤亡措施》第9条)
34. 所有进入电气化区段作业的人员必须按规定佩戴( )。(《太原铁路局电气化区段防止触电伤亡措施》第13条)
33. 间接带电作业使用的各种绝缘工具,必须有产品合格证,且其材质的电气强度不得小于( )。(《太原铁路局电气化区段防止触电伤亡措施》第14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