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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票人对其他前手的追索权利时效,自被拒绝付款之日起( )。持票人对其他前手的再追索权利时效,自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 )。
持票人对出票人、承兑人追索和再追索权利时效,自票据到期日起( ),且不短于持票人对其他前手的追索和再追索权利时效。
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被拒付的,可以发出拒付追索。
承兑人付款或拒绝付款,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提示付款的,承兑人可付款或拒绝付款,或于到期日付款。承兑人拒绝付款或未予应答的,持票人可待票据到期后再次提示付款。
持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提示付款期自票据到期日起( ),最后一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
电子商业汇票获得承兑前,保证人作出保证行为的,被保证人为( )。电子商业汇票获得承兑后、出票人将电子商业汇票交付收款人前,保证人作出保证行为的,被保证人为( )。出票人将电子商业汇票交付收款人后,保证人作出保证行为的,被保证人为( )。
在办理电子商业汇票解质押业务时,主债务到期日先于票据到期日,且主债务到期未履行的,质权人可行使票据权利且可以继续进行背书转让。
( )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将票据权利背书转让给金融机构,由其扣除一定利息后,将约定金额支付给持票人的票据行为。
转让背书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