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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务是由收款行发起,经收款清算行发送小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将业务信息经付款清算行转发付款行;付款行按规定时限发出绘制信息,小额支付系统轧差后,将回执信息经收款清算行转发收款行。
大额支付系统设置( )时间,用于处理弥补清算账户头寸不足的支付业务,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业务。
大额支付系统收到支付业务后,如清算账户头寸充足,立即进行资金清算;如清算账户头寸不足,将支付业务纳入排队处理。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的通知》(银发〔2016〕224号)文件要求,对于电票前手被背书人与后手背书人的账号、开户行行号、组织机构代码和身份类别均相同但名称有所不同的,不影响票据背书的连续性的认定,承兑人应及时给付票据款项。如确需相关当事人说明的,承兑人应及时通过大额支付系统查询查复报文或其他联系相关当事人或当事人开户行予以证实。
持票人对其他前手的追索权利时效,自被拒绝付款之日起( )。持票人对其他前手的再追索权利时效,自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 )。
持票人对出票人、承兑人追索和再追索权利时效,自票据到期日起( ),且不短于持票人对其他前手的追索和再追索权利时效。
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被拒付的,可以发出拒付追索。
承兑人付款或拒绝付款,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提示付款的,承兑人可付款或拒绝付款,或于到期日付款。承兑人拒绝付款或未予应答的,持票人可待票据到期后再次提示付款。
持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提示付款期自票据到期日起( ),最后一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