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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依据山东公司《生产安全工作规定》(中国华电鲁制〔2021〕15号),党委书记(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总经理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共同承担领导责任。
56 .依据山东公司《防汛管理实施细则》(中国华电鲁制〔2021〕15号),发生汛情或灾情,应及时向上一级主管单位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汛情或灾情发生时间、地点,人员伤害及设备异常情况,财产损失情况,应急处理情况及采取的措施,需要协助和处理的事宜等。
55 .依据华电集团《防汛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制〔2018〕468号),基层企业建立完善防汛管理制度、规程并严格执行。主要制度有:岗位责任制、防汛领导小组及防汛办公室工作制、汛前检查和消缺管理制、汛期值班制、汛期巡查汇报制、大坝检查评级制、报汛制、年度防汛总结制等。
54 .依据山东公司《外委工程与外协用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中国华电鲁制〔2021〕15号),施工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或重大设备损坏事故的承包单位,列入“黑名单”,根据性质严重程度设置外委工程投标禁令,一定期限及范围内禁止承包外委工程。
53 .依据华电集团《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工作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0〕165号),基层电力企业应将重大活动风险评估和隐患整改情况向上级单位、属地有关部门报告。
52 .依据山东公司《生产安全应急管理实施细则》(中国华电鲁制〔2021〕15号),基层企业各车间(分场)应当成立本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参加应急抢险救援演练工作。
51 .依据华电集团《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制〔2018〕465号),重大隐患分为Ⅰ级重大隐患和Ⅱ级重大隐患。
50 .依据山东公司《生产安全工作规定》(中国华电鲁制〔2021〕15号),基层企业应依法依规制定部门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清单,明确安全职责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积极推行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机制。
49 .依据华电集团《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18〕471号),各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监督制度,建立健全自上而下的安全生产监督组织机构,完善安全生产监督机制,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组织机构和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职责。
48 .依据华电集团《电力生产事故调查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制〔2018〕467号),集团公司系统内企业在系统内发电企业承包工程时发生的人身事故,如果由于承包方管理不善或人员违章导致事故发生,定为承包企业事故,并依据事故调查结论,对发包企业进行联责考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