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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旅客人身伤害处理完毕后,处理单位和发生单位应在()内逐级向所属铁路局客运主管部门报送“调查处理报告”。【出自铁运[2012]319号《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
57.铁路旅客人身伤害事故案卷一案一卷,由处理单位保管,保存期为()。【出自铁运[2012]319号《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
56.发生旅客人身伤害时,旅客死者身份不清且在地(市)级以上报纸刊登寻人启事后()日仍无人认领的,应当根据铁路公安机关书面意见处理尸体。【出自铁运[2012]319号《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
55.凡从事( )高处作业(有作业平台的没有设置高度1.1米以上围栏,或间隙超过0.2米)必须配备安全帽、安全带(绳);立体交叉作业的人员,必须配备安全帽;上线人员不得配备有碍视、听帽子和眼镜。【乌铁安〔2020〕297号关于修订《乌鲁木齐局集团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和配备标准》的通知】
54.凡是从事多种作业或在多种环境中作业的从业人员,应按其主要( )配备劳动防护用品。【乌铁安〔2020〕297号关于修订《乌鲁木齐局集团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和配备标准》的通知】
53.( ),是指为劳动者配备的,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病危害的个体防护装备和用品。【乌铁安〔2020〕297号关于修订《乌鲁木齐局集团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和配备标准》的通知】
52. 发生涉及( )的突发事件后,铁路运输企业及其所属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向事件发生地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报告。【交通部令〔2020〕8号《高速铁路安全防护管理办法》】
51.禁止( )扰乱高速铁路建设和运输秩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高速铁路设施设备、相关标志和高速铁路用地。【交通部令〔2020〕8号《高速铁路安全防护管理办法》】
50.在高速铁路电力线路导线( )范围内,不得升放风筝、气球、孔明灯等飘浮物体,不得使用弓弩、弹弓、汽枪等攻击性器械从事可能危害高速铁路安全的行为。在高速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升放无人机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交通部令〔2020〕8号《高速铁路安全防护管理办法》】
49.禁止在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交通部令〔2020〕8号《高速铁路安全防护管理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