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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医疗费用应根据实际产生或后续治疗需要,凭( )定。旅客需转院治疗时,应与处理单位协商一致,并经治疗医院同意【出自铁运[2012]319号《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
61.发生单位应当在()日内搜集并向处理单位移交相关证据材料。【出自铁运[2012]319号《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
60.根据责任确定情况,处理旅客人身伤害所发生的赔偿金及其他费用,无法确定责任单位的,由()承担。【出自铁运[2012]319号《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
59.根据责任确定情况,处理旅客人身伤害所发生的赔偿金及其他费用,由()承担。【出自铁运[2012]319号《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
58.旅客人身伤害处理完毕后,处理单位和发生单位应在()内逐级向所属铁路局客运主管部门报送“调查处理报告”。【出自铁运[2012]319号《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
57.铁路旅客人身伤害事故案卷一案一卷,由处理单位保管,保存期为()。【出自铁运[2012]319号《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
56.发生旅客人身伤害时,旅客死者身份不清且在地(市)级以上报纸刊登寻人启事后()日仍无人认领的,应当根据铁路公安机关书面意见处理尸体。【出自铁运[2012]319号《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
55.凡从事( )高处作业(有作业平台的没有设置高度1.1米以上围栏,或间隙超过0.2米)必须配备安全帽、安全带(绳);立体交叉作业的人员,必须配备安全帽;上线人员不得配备有碍视、听帽子和眼镜。【乌铁安〔2020〕297号关于修订《乌鲁木齐局集团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和配备标准》的通知】
54.凡是从事多种作业或在多种环境中作业的从业人员,应按其主要( )配备劳动防护用品。【乌铁安〔2020〕297号关于修订《乌鲁木齐局集团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和配备标准》的通知】
53.( ),是指为劳动者配备的,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病危害的个体防护装备和用品。【乌铁安〔2020〕297号关于修订《乌鲁木齐局集团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和配备标准》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