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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水上船舶清舱、洗舱、污染物接收、燃料供受、修造、打捞、拆解、污染清除作业以及利用船舶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活动的,应当遵守相关操作规程,采取必要的防治污染措施。船舶在港从事前款所列相关作业的,在( ),应当通过甚高频、电话或者信息系统等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作业时间、作业内容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要求,150总吨以下油船应当制定( )
发生船舶污染事故的船舶,应当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船舶污染事故报告书》。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船舶污染事故报告书》的,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可以适当延迟,但最长不得超过( )小时。
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应当由至少( )名调查人员实施。
违反本规定,船舶未遵守特殊保护水域有关防污染的规定、标准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 )的罚款。
船舶污染事故引起的污染损害赔偿争议,当事人可以申请海事管理机构调解。调解成功的,由各方当事人共同签署《船舶污染事故民事纠纷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或者在( )个月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终止调解。
事故调查机构应当自事故调查结案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制作船舶污染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船舶发生污染事故,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未按规定提交《船舶污染事故报告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处以( )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 )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已于2015年12月15日经第25次部务会议通过,自( )起实施。
港口、码头、装卸站的经营人以及有关作业单位应当制定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应急预案,每年至少组织( )次应急演练,并做好记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