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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在长江、珠江、黑龙江水系干线作业量超过()吨和其他内河水域超过()吨的,港口、码头、装卸站应当采取包括布设围油栏在内的防污染措施,其中过驳作业由过驳作业经营人负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在污染物接收作业完毕后,应当向船舶出具污染物接收处理单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应当将油类作业情况如实、规范地记录在经海事管理机构签注的《油类记录簿》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及以上载运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船舶可以制定《船上污染应急计划》,代替《船上有毒液体物质污染应急计划》和《船上油污应急计划》。
从事水上船舶清舱、洗舱、污染物接收、燃料供受、修造、打捞、拆解、污染清除作业以及利用船舶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活动的,应当遵守相关操作规程,采取必要的防治污染措施。船舶在港从事前款所列相关作业的,在( ),应当通过甚高频、电话或者信息系统等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作业时间、作业内容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要求,150总吨以下油船应当制定( )
发生船舶污染事故的船舶,应当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船舶污染事故报告书》。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船舶污染事故报告书》的,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可以适当延迟,但最长不得超过( )小时。
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应当由至少( )名调查人员实施。
违反本规定,船舶未遵守特殊保护水域有关防污染的规定、标准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 )的罚款。
船舶污染事故引起的污染损害赔偿争议,当事人可以申请海事管理机构调解。调解成功的,由各方当事人共同签署《船舶污染事故民事纠纷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或者在( )个月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终止调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