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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开放的港口,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商有关军事机关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的,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消除因此造成的安全隐患;逾期不消除的,强制消除,因此发生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未依法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同意,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作业,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港口经营人不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作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码头或者港口装卸设施、客运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制定所管理的港口的章程,并向社会公布。
遇有旅客滞留、货物积压阻塞港口的情况,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疏港;海事管理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采取措施,进行疏港。
建设桥梁、水底隧道、水电站等可能影响港口水文条件变化的工程项目,负责审批该项目的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
不得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因工程建设等确需进行的,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报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和作业的时间、地点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