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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在长江干线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停泊超过2小时,且不使用其他等效替代措施的,应使用岸电。
《MARPOL73/78公约》附则I是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
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长江经济带船舶水污染联合监管与服务信息系统应用有关工作的通知》,通过船舶水污染物联合监管与服务信息系统交付污染物的,船舶接收水污染物接收单位无须再通过其他系统报告船舶水污染物接收作业时间、作业内容等信息,但应当向船方出具纸质联单留船备查。
根据《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600载重吨以下单壳化学品船和油船可以进入长江干线航行。
根据《4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对于已安装生活污水处理装置,且经核定许可载运15人及以上的船舶,其处理后的生活污水排放不能满足《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 3552—2018)要求的,应当采取措施恢复处理装置正常处理功能,正常处理功能无法恢复的,应当在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防污染改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船坞内进行的修造作业结束后,作业单位应当进行坞内清理和清洁,确认不会造成水域污染后,方可沉坞或者开启坞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从事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作业,或者从事装载油类、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舱清洗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与其运营规模相适应的接收处理能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所在港口行政部门应当统筹规划建设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根据《船载危险货物申报员和集装箱现场检查员管理办法》,2年内未从事船舶运输危险化学品申报或者危险化学品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的,应当重新申请考核和从业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