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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400总吨以下载运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船舶可以制定《船上污染应急计划》,代替《船上有毒液体物质污染应急计划》和《船上油污应急计划》。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处置联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中规定,接收设施接收船舶交付的水污染物后,应当向船舶出具船舶水污染物转移书面单证或者电子单证。单证保留期限为3年。
根据《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要求,沿海船舶进入长江干线,应当使用硫含量不大于10mg/kg的燃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对船舶发动机及有关设备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船舶方可运营。
《关于答复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有关问题的函》中明确,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旅游码头和航运、海事等管理部门工作码头应拆除或关闭。
根据《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内河船舶应使用硫含量不大于10mg/kg的船用燃料油。
根据《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在长江干线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停泊超过2小时,且不使用其他等效替代措施的,应使用岸电。
《MARPOL73/78公约》附则I是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
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长江经济带船舶水污染联合监管与服务信息系统应用有关工作的通知》,通过船舶水污染物联合监管与服务信息系统交付污染物的,船舶接收水污染物接收单位无须再通过其他系统报告船舶水污染物接收作业时间、作业内容等信息,但应当向船方出具纸质联单留船备查。
根据《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600载重吨以下单壳化学品船和油船可以进入长江干线航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