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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以及经核准载运15名及以上人员且单次航程超过2公里或者航行时间超过15分钟的船舶,应当持有《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和海事管理机构签注的《船舶垃圾记录簿》。《船舶垃圾记录簿》应当随时可供检查,使用完毕后在船上保留2年。
150总吨及以下的油船、油驳和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船、非油驳的拖驳船队应当将油类作业情况如实、规范地记录在经海事管理机构签注的《油类记录簿》中。
依法设立特殊保护水域涉及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应当事先征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意见,并由海事管理机构发布航行通(警)告。
400总吨及以下载运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船舶可以制定《船上污染应急计划》,代替《船上有毒液体物质污染应急计划》和《船上油污应急计划》。
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水上修造、水上拆解、打捞等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配备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和器材,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新建、改建、扩建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应经属地海事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根据《长江保护法》相关要求,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靠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岸电,但使用清洁能源的可以不使用岸电。
根据《长江保护法》相关要求,禁止在长江流域水上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所称岸边拆船,指废船停靠拆船码头拆解;废船在船坞拆解;废船冲滩(包括海难事故中的船舶冲滩)拆解。水上拆船,指对完全处于水上的废船进行拆解。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后,方可进行转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