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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航行的载运油类物质的船舶和1000总吨以上载运非油类物质的船舶,其所有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投保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
根据《船舶能耗数据收集管理办法》,船用燃料消耗数量包括但不限于主机、副机、燃气轮机、锅炉及惰性气体发生器等全部用能设备的燃料消耗重量
根据《船舶能耗数据收集管理办法》,船舶如使用专用记录簿记录相关数据,该记录簿应 在使用完毕后在船上保存至少2年,以备海事管理机构核实检查。
内河船舶应当在船舶日志或专用记录簿中记录每日或每一航次船舶能耗数据,并于每年4月1日前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上一日历年的汇总数据。
岸电供电企业和船舶应当如实记录岸电设备设施使用情况,并至少保存2年。记录内容主要包括泊位名称、船舶名称、靠离泊时间、岸电使用起止时间、用电量等。
散装液化天然气船舶应当在抵港24小时前(航程不足2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港口时)向抵达港海事管理机构报告预计抵港时间。预计抵港时间有变化的,还应当在抵港24小时前(航程不足2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港口时)报告抵港时间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危险货物过驳作业,应当由负责过驳作业的港口经营人依法向当地海事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装入船用集装箱的危险货物及其包装应当保持完好,无破损、撒漏或者渗漏,并按照规定进行衬垫和加固,其积载、隔离应当符合相关安全要求。性质不相容的危险货物需经合理包装后方可同箱装运。
从事散装液化气体装卸作业的船舶和码头、装卸站应当建立作业前会商制度,并就货物操作、压载操作、应急等事项达成书面协议。
水上燃料加注站接受燃料补给作业应当按照涉污作业相关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