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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船舶水上拆解的单位在船舶拆解作业前,应当按规定落实防污染措施,彻底清除船上留有的污染物,满足作业条件后,方可进行船舶拆解作业。未经许可,禁止采取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作业。
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油驳和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船、非油驳的拖驳船队应当制定《船上油污应急计划》。150总吨以下油船应当制定油污应急程序。
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应当编制作业方案,采取有效的安全和污染防治措施,并报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符合Ⅱ类包装的容器,可以用于盛装需要Ⅰ类包装的危险货物。
曾经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空容器和运输组件,在未彻底清洗并消除危害之前,应当按照原所装货物的要求进行运输。
根据《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船舶载运包装危险货物或者A组固体散装货物离港前,应当将列有所载危险货物的装载位置清单、舱单或者详细配载图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根据《长江海事局关于印发危险货物运输安全风险集中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在高温季节高温时段(当日预报气温高于35℃的1100时-1600时),禁止载运闪点60℃以下散装易燃液体船舶进行装卸作业。
根据《长江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污染防治攻坚提升年行动方案的通知》要求,各海事处每天开展船舶防污染现场检查不少于4艘次或辖区到港船舶艘次的 10%。
根据《长江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污染防治攻坚提升年行动方案的通知(长海危防〔2022〕38号)》通知中提出,要督促危险品航运企业和危险品码头进一步完善并落实应急演习制度,每半年组织一次危险品码头和危险品船舶的联合应急演习
根据《长江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污染防治攻坚提升年行动方案的通知(长海危防〔2022〕36号)》通知要求,长江海事部门将在2022年6月底前,长江干线四川至安徽段基本实现船舶水污染物“零排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