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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
142.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是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可以不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
141.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4个事故等级。( )
140.《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将事故的“四不放过”原则贯穿始终,为事故报告和和调查处理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操作规程。( )
139.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不得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
138.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经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的,由上级政府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137.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
136.事故发生单位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的罚款。( )
135.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A
134.未造成人员伤亡的重大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