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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加重处分,是指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33.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可以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党外职务。()
32.工作中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31.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期间,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30.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29.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28.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应当由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27.在干部、职工的荣誉表彰工作中,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26.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25. 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