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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只负责出租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对方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是政府监管的事情,和生产经营单位无关。
141.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140.根据《安全生产法》,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139.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人员,均不得上岗作业。
138.《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或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每两年对所有专项应急救援预案至少组织一次演练,每半年对所有现场处置方案至少组织一次演练。
137.《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无需对常驻协作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136.《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明确风险点排查、风险评价、风险等级评定的程序、方法和标准,编制风险分级管控清单,列明管控重点、管控机构、责任人员、监督管理、安全防护和应急处置等安全风险管控措施。
135.《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明确本单位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种类和型号,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也可以货币形式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134.《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明确规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安全设施和设备管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全生产检查、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危险作业管理、安全生产奖惩、应急预案管理、事故报告和事故应急救援等制度。
133.《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