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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企业新员工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144.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143.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主体责任落实工作规范(试行)》,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离岗3个月以上返岗时,应当重新接受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142.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只负责出租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对方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是政府监管的事情,和生产经营单位无关。
141.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140.根据《安全生产法》,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139.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人员,均不得上岗作业。
138.《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或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每两年对所有专项应急救援预案至少组织一次演练,每半年对所有现场处置方案至少组织一次演练。
137.《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无需对常驻协作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136.《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明确风险点排查、风险评价、风险等级评定的程序、方法和标准,编制风险分级管控清单,列明管控重点、管控机构、责任人员、监督管理、安全防护和应急处置等安全风险管控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