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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信贷业务审批方式分为直接审批、 合议审批、 会议审批。( )
33. 根据贷审会议事规则, 审议大额贷款项目, 经会议主持人同意或要求, 客户部门、 经营行或上报行可列席有权审批行贷审会会议, 补充说明情况, 参与表决。( )
总行合议审批业务需复议的仍由合议会议复议。( )
31. 信贷事项的复议最多 2 次。( )
信贷方案主要包括用信主体、 信贷业务种类、 币种和金额、 用途、 期限、 定价、 用途、 担保方式、 信用发放条件、 信贷管理要求等要素及内容。( )
信贷审查是以客户部门或申报行提交的基本资料为基础, 对信贷业务的合规性、 安全性、 效益性进行审查, 充分揭示信贷业务风险, 提出可行的风险控制措施, 并出具明确的审查结论。( )
28. 信贷审查部门对于信贷业务应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 不得以下一环节同意作为本环节同意的前提条件, 但可以提出建议提交贷审会或合议会审议或有权人审批而不表明审查同意与否的意见。( )
信贷人员原则上不与客户见面, 经信贷管理部负责人同意后, 可派人独立或与客户部门一起进行实地核查。( )
信贷业务审批权限审查指信贷业务是否符合业务授权、 信贷政策指引、 单项业务品种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规定。( )
信用发放条件是信用发放前需落实的事项; 贷款使用条件是在贷款发放后、客户使用贷款资金前需要满足的条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