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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合议会议由中心独立审批人、 专职审议人、 兼职审议人或贷审会专家委员组成, 每次合议会议出席人数不低于 5 人。( )
36. 一级分行以下机构审批的信贷业务是否需报备由一级分行自主确定。( )
35. 信贷业务报备不改变信贷管理授权和转授权制度, 不改变信贷管理责任。( )
34. 信贷业务审批方式分为直接审批、 合议审批、 会议审批。( )
33. 根据贷审会议事规则, 审议大额贷款项目, 经会议主持人同意或要求, 客户部门、 经营行或上报行可列席有权审批行贷审会会议, 补充说明情况, 参与表决。( )
总行合议审批业务需复议的仍由合议会议复议。( )
31. 信贷事项的复议最多 2 次。( )
信贷方案主要包括用信主体、 信贷业务种类、 币种和金额、 用途、 期限、 定价、 用途、 担保方式、 信用发放条件、 信贷管理要求等要素及内容。( )
信贷审查是以客户部门或申报行提交的基本资料为基础, 对信贷业务的合规性、 安全性、 效益性进行审查, 充分揭示信贷业务风险, 提出可行的风险控制措施, 并出具明确的审查结论。( )
28. 信贷审查部门对于信贷业务应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 不得以下一环节同意作为本环节同意的前提条件, 但可以提出建议提交贷审会或合议会审议或有权人审批而不表明审查同意与否的意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