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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规定,各级有关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管等职责的工作人员的举报以及执法检查中聘请的专家提起的举报可进行举报领取奖励。
10.《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规定,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事项,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告知举报人向有权处理部门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权处理部门调查处理,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无法取得联系的除外。
9.《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规定,举报人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鼓励实名举报,以备核查过程中了解举报线索、反馈结果和发放奖励。举报内容应包括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具体的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
8.《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针对22个重点行业领域可能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具体规定了295项举报奖励情形,让群众知道“举报什么”、“向谁举报”、“奖励多少”。
7.《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规定,举报人可以通过( )等多种方式进行举报,举报内容应包括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具体的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
6.《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规定,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经查实的,视事故大小、情节严重程度,分别给予举报人3-50万元的奖励。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 )和( )给予奖励。
5.《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规定,下列哪类举报事项,经查实给予举报人50万元奖励。
4.《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规定,举报奖励按照( )的原则,受理部门应于举报事项核查处理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奖励金额予以认定,提出奖励意见。
3.《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规定,对未列明奖励情形的举报,一般事故隐患奖励500元至5000元;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 )计算,最低奖励( )元,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2.《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举报其所在单位的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奖励金额上浮( ),最高不超过50 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