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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 )
36.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
35.集气站正常生产时,消防专业人员进站检查时可以不用进行安全教育。( )
34.可以在天然气集气站停产时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
33.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楼梯口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指示标志应当设在门的顶部、疏散通道和转角处距地面一米以下的墙面上。设在走道上的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得大于二十米。( )
32.天然气集气站日常生产时必须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无阻,严禁将安全出口上锁、阻塞。( )
31.天然气集气站的安全出口数目、疏散宽度和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台阶、疏散门应向外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门口不得设置门帘、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 )
30.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依照《消防法》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负责检查和落实本单位防火措施、灭火预案的制定和演练以及建筑消防设施、消防通道、电源和火源管理等。( )
29.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在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中确定一名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在消防安全责任人确定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
23.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m。供消防车停留的空地,其坡度不宜大于3%。消防车道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障碍物。( )
